2008年2月24日 星期日

香港藝人裸照事件之二

很多人對警方辦這件案批評很多,像是「大家都看過了,抓一兩個有什麼用」或是詬病警方大小眼,名人的案子就辦得特別快。關於第一個批評,我要批評批評者。如果公開散布是犯法的,私底下傳送不犯法,那警方也是依法抓人,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。第二個批評雖然可以了解,但警方這樣做嚴格講還是不對的。

我要批評的是警方依公開散佈之罪嫌,抓了一兩個阿貓阿狗。如果說公開散佈有罪,那第一個該被抓起來的就是有登圖片的報紙週刊阿!打馬賽克、剪掉或是用文字遮住重要部位就沒事了嗎?大小眼決定辦案順序事小,大小眼決定抓誰就是欺善怕惡!

參見

沒有留言: